歡迎來到 常識詞典網 , 一個專業的常識知識學習網站!
[ Ctrl + D 鍵 ]收藏本站
工傷保險是工業化進程的必然產物。在國外它的發展歷程是:
世界上最早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是俾斯麥時期的德國,它于1884年實行了《工人災害賠償法》。 隨后英國、法國、美國、日本等也在本國的法律、法規中規定了職業傷害賠償原則,形成了雇主責任保險,即受害者或其遺屬直接向雇主要求補償,雇主(或雇主聯合會)直接給他們支付津貼。雇主責任保險雖然有一些對受害者或其遺屬的賠償措施,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比如賠償費經常是一次性支付,缺乏受害者或其遺屬真正需要的長期補償;雇主往往無法擔負大額賠償,所以受害者難以及時、公正地得到賠償。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少數歐洲國家開始用社會保險來彌補雇主責任保險的不足。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的一部分,由國家立法,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工傷保險管理,統一籌措保險基金,共擔風險。隨后,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倡導和推動下,一些國家逐步將職業病也列入工傷保險的范圍內。 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后,工傷保險已經在世界許多國家普及,其普及率比養老、醫療、失業等保險高得多。 在工業化初期,工人發生工傷事故是由法院根據民事法典中有關條文裁決的。由于工人付不起大筆的訴訟費或者擔心起訴雇主會被解雇,所以一般都不敢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得不到任何賠償。 隨著工業化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在世界各國逐步完善發展,形成了各具特點的工傷保險制度。根據國際社會保險協會(ISSA)的資料,在全球近200個國家(包括地區)中,有172個國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其中建立了工傷保險法律、法規的有164個,其他的30多個國家也有與工傷事故方面相關的立法。職業傷害賠償是針對工業化社會存在的職業危害而采取的保障工人基本權益的一項制度。它的發展是有規律的,有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我國工傷保險制度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新型職業傷害保險模式:
工業化國家工傷賠償的發展過程主要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職業危害補償與雇主責任制
1、最早的職業危害補償是以風險津貼的形式發給高風險崗位的工人。
大約在兩個世紀以前,英國首先實行了作業條件的經濟補償風險津貼。雇主支付較高的津貼以補償工人冒著受工傷或職業病的風險工作。風險津貼產生了兩個預期的效果:第一,如果雇主不付給工人風險津貼或雇主要節省勞動力成本的話,那么雇主就應提高安全衛生的水平;第二,風險津貼補償了高風險下工作的工人,因此,不僅津貼的總體水平而且津貼結構中的收入與風險都是比較合理的。 由于勞動力市場的競爭壓力,風險津貼制能夠引發雇主的責任感。在勞動力短缺或缺乏技術工人的情況下,再加上工人有許多就業選擇,因此提供風險工資將十分必要。在上述情況下,工人決不會接受危險工作,除非雇主愿意付給高報酬。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指出,風險津貼是市場經濟理所應當的事情。 在19世紀,英、美法律規定,只要在雇主提供風險津貼的情況下,在工作崗位受工傷甚至死亡的工人就不再有其他工傷索賠權來起訴雇主。風險津貼是當時工傷補償的準則。但風險津貼常常無法對工人所遭受的風險提供全面補償。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在社會文化、道德因素的作用下,風險津貼在許多行業已經越來越淡化。另外許多工會組織反對用風險津貼來補償工人所遭受的工傷。盡管如此風險津貼仍然在某些危險工作崗位上起到一定的作用。2、直到19世紀末,反對風險津貼制的觀點占據了主導地位。許多國家制定了強迫雇主將其責任付諸保險的法律,通過民事訴訟的工傷賠償。
當時的英、美法官明確表示反對工人承擔所有職業風險,即使是在工人同意從事該工作的情況下。在工人提出工傷責任索賠時,法院的判決則有利于受工傷的工人。其結果是,由一系列判決案例產生了新的工傷補償制度雇主責任制。起初,雇主單方負責向受傷害工人提供賠償金。由于許多雇主在工傷發生后無力支付賠償金,所以許多國家制定了強迫雇主將其責任付諸保險的法律。 有些國家更進一步,建立了擔保基金會,以便在雇主不能履行責任或無能力支付賠償金時候來保護工人。另一方面,由于雇主害怕工傷責任索賠,因此他們就會改進工作條件。 在某種意義上,雇主責任制和風險津貼制都具有職業危害的補償功能,但它們的區別在于,前者是在工傷或職業病發生后給予工人補償,而后者是在此之前給予工人補償。3、通過民事訴訟的工傷賠償存在許多不確定的因素,許多國家的保險公司都制定了標準工傷保險費率。
通過民事訴訟的工傷賠償由于各種因素影響賠償的解決。這些因素包括法院審理工傷案件費錢費事、時間長、工作量大并且其結果也不確定,要么雇主巨額賠償,要么受工傷的工人及其家屬拿不到一分錢賠償金。 對那些得不到賠償的工人來說,他們傷殘后的生活就長期沒有保障。而雇主面對潛在的巨額賠償責任則需要為自己保險。但是意外傷害保險并沒有解決這一問題。 一方面保險公司不可能對企業安全生產進行評價和監督。另一方面,由于保險公司是盈利性機構市場競爭決定保險公司為提高其銷售水平而不顧企業的安主生產狀況。 由此,許多國家的保險公司都制定了標準工傷保險費率,即高風險企業費率高,而低風險企業付較低費率。為了降低保險費率,雇主就會更積極地去提高工作場所的安全性。(二)工傷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是在雇主責任制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強制性公共保險計劃。世界上最早實行工傷保險的是德國俾斯麥政府,1884年就通過了《工人災害賠償法》。鑒于當時勞動爭議主要針對的是惡劣勞動條件,俾斯麥希望建立一個覆蓋范圍廣泛、公平滿意的賠償制度來改善勞動關系。為此,工業化國家先后仿效德國的做法實行社會保險。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工傷保險被世界上許多國家公認為社會政策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對于任何工傷賠償制度而言,其最基本原則就是保證受工傷的工人或其家屬得到補償。盡管工人失去了各類工傷索賠權,但他們能夠從公共管理的保險制度中獲得補償。雇主承擔工傷保險基金的繳費。而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工傷待遇水平、工傷保險費的繳納數量以及工傷爭議的訴訟程序都是由公共機構來決定的。因此,工傷保險制度是“純商業保險+政府管理”。 目前,全世界有各種形式的職業傷害賠償制度。大多數工業化國家都采用單一的國家管理體制,但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美國的工傷保險是由州或省政府管理。在每個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中,費率是根據工人所面臨曲風險以及職業風險和企業風險來確定的。為了反映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處于平均水平以上還是以下。一些國家的費率體系按職業或行業風險可自動調整保費幅度達50%。如果企業申請降低費率則業主將 承擔低費率的評價費用。另外,在少數國家或地區,費率不是由個別企業安全生產記錄來確定的。例如,西班牙的行業費率調整是在10%以下。而芬蘭則是由雇主在行業平均費率和僅依據企業工傷賠償情況所決定的費率之中作出選擇。法國是采用與降低風險措施相結合的費率控制體系。總之,盡管各國工傷保險費率控制形式千差萬別,但利用費率杠桿來降低工傷事故的目標是相同的。(三)建立工傷賠償與安全生產相結合的一體化體系
隨著工傷賠償制度在工業化國家的改革和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將工傷賠償與安全生產緊密聯系起來;有些國家將工傷賠償制度與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直接聯系起來,有些國家則將它們間接聯系起來。以下是各國在此方面的實踐:
職業傷害稅制。為了使工傷賠償圍繞“職業安全”這個中心,在20世紀80年代國際上再次興起職業傷害稅制度。該制度最早是由英國公共健康改革者Edwin Chadwick于150年前提出的。其目的是通過收稅的方式籌集的資金可用于工傷補償或職業安全衛生研究和立法。由于職業傷害稅制克服了工傷保險的弊端,因此經濟學家認為職業傷害稅是建立工傷賠償基金最直接的方式。 制定工傷保險費率的處罰機制,促進職業安全。處罰機制的指導思想是,如果雇主欲避免高費率處罰。則他們就必須搞好職業安全工作。最早試行的是加拿大多倫多省,該省制訂了嚴格的處罰標準。對在職業安全上有不良記錄的企業實行高費率。但如果企業采取了主管當局規定的糾正措施,則可免于處罰。根據處罰規定,在第一年,受處罰的企業再交納100%的工傷保險費,以后每年以25%遞增,直至200%封頂或企業的安全狀況徹底改變。 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相結合的一體化體系,德國是工傷保險與事故預防一體化的樣板國家。職業安全衛生專家直接面向安全生產記錄不良的企業,并幫助這些企業改進職業安全衛生狀況。該體系的工作一體伙計劃專門資助職業安全衛生系統的開發。同時,如果企業的投資或技術革新是特工作風險降低到法規或標準規定之下,工傷事故保險聯合會通過返還部分保險費以幫助企業實施這些安全技術,包括采用新工藝、增加設備的防護裝置以及建立安全生產小組等。在該計劃的實施期間,德國的職業傷害和職業病記錄逐年大幅度下降。 提示世界各國由于歷史、文化、經濟背景不同,目前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大多數國家實行工傷社會保險,還有少部分國家實行雇主責任保險,另有一些國家兩種方式并存。 目前,全世界有各種形式的職業傷害賠償制度。大多數工業化國家都采用單一的國家管理體制,但加拿大、澳大利亞和美國的工傷保險是由州或省政府管理。 在每個實行工傷保險的國家中,費率是根據工人所面臨風險以及職業風險和企業風險來確定的。為了反映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處于平均水平以上還是以下。一些國家的費率體系按職業或行業風險可自動調整保費幅度達50%。如果企業申請降低費率則業主將承擔低費率的評價費用。另外,在少數國家或地區,費率不是由個別企業安全生產記錄來確定的。例如,西班牙的行業費率調整是在10%以下。而芬蘭則是由雇主在行業平均費率和僅依據企業工傷賠償情況所決定的費率之中作出選擇。法國是采用與降低風險措施相結合的費率控制體系。總之,盡管各國工傷保險費率控制形式千差萬別,但利用費率杠桿來降低工傷事故的目標是相同的。下一篇:新農村養老保險是怎么規定的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平安pa18一賬通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