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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但反有雇傭關系,單位就必須為雇工辦理工傷保險。
工傷也稱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職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或死亡。《工傷保險條例》所稱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 工傷保險是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境內的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除外),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的基本特征:
強制性。在立法的規定范圍內,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并為職工繳納費用; 保障性。工傷保險注重對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保障,并通過及時的救治和康復,給予一次性和長期性待遇來實現; 非營利性。經辦機構為工傷職工服務,不收取費用。經費由財政部門撥付,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為工傷職工所用; 互濟性。工傷保險通過向各用人單位征收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基金,用于工傷職工救治、康復和經濟補償,體現了互助互濟的特點。 補充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精神,2004年6月勞動保障部發出了《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明確了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政策。主要包括:
凡是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他們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手續。 對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先行辦理工傷保險的,各地經辦機構應予辦理。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在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生產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按照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2年4月發布的《職業病目錄》(衛法監發[2002]108號)的規定,職業病包括如下10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以及其它職業病,共115種。
提醒工傷申請時效: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工傷事故導致的停工留薪期相關規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下一篇:什么是人身保險合同,如何辦理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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