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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處理原則
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
1.涉及損益的事項(利潤表上的科目),通過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調整完成后,應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或借方余額,轉入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涉及損益的調整事項,發生在報告年度
所得稅匯算清繳后的,應
調整本年度(
即報告年度的次年)應納所得稅稅額。
2.涉及
利潤分配調整的事項(
調整提取盈余公積),
直接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
3.
不涉及損益及利潤分配的事項(資產負債表上的科目),調整相關科目。
4.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后,還應同時調整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包括:
(1)
資產負債表日(上期)編制的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期末數(資產負債表)或
本年發生數(利潤表);(2)
當期編制的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
期初數(資產負債表)或上年數(利潤表)。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
本章所有例子
均假定如下: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
次年3月31日,
所得稅稅率為25%,
按凈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后不再作其他分配。調整事項按稅法規定均可調整應交納的所得稅;
涉及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均假定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不考慮報表附注中有關現金流量表項目的數字。
1.資產負債表日后訴訟案件結案,人民法院判決證實了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現時義務,需要調整原先確認的
與該訴訟案件相關的預計負債,或確認一項新負債。(與預計負債有關的事項)【例18—4】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項銷售合同,約定甲公司應在20×9年8月向乙公司交付A產品3000件。但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發貨,并致使乙公司遭受重大經濟損失。20×9年11月,乙公司將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賠償9000000元。
20×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尚未判決,
甲公司對該訴訟事項確認預計負債6000000元,
乙公司未確認應收賠償款。
2×10年2月8日,經人民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8000000元,
甲、乙雙方均服從判決。判決當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賠償款8000000元。
甲、乙兩公司20×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均在2×10年3月10日完成(
假定該項預計負債產生的損失不允許在預計時稅前抵扣,只有在損失實際發生時,才允許稅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