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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契稅新政策
近日,北京市財政局和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調整購買商品房契稅的規定:凡購買建筑面積超過120平方米商品房,12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12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部分按4%的稅率征收契稅,新規定自2001年9月10日起開始執行。而此前購買12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按照4%繳納契稅的,不再退稅。
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有關人士介紹,按照以往的規定,購買商品住宅,建筑面積在12 0平方米以內的,買房人按照總房價的2%繳納契稅;建筑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則按房價款的4%繳納契稅。根據今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關于消化空置商品房有關稅費政策的通知》,北京市財政局和市地方稅務局對本市購房契稅做了新的調整。
新規定的出臺,意味著今后買房人買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契稅減了不少。以單價在每平方米2650元、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的天通苑經濟適用住房為例,總房價為37.1萬元,按老規定,購房人須繳納的契稅為140平方米*2650元/平方米*4%=14840元;而按新規定,他需要繳納的契稅是:(120平方米*2650元/平方米*2%)+[(140平方米-120平方米)*2650元/平方米*4%]=8480元,少交了6360元契稅。
據業內人士分析,新規定對北京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戶型的大小產生一定影響。以往許多中低價位項目在做戶型設計的時候,往往考慮120平方米的“契稅界線”,把許多戶型面積卡在120平方米以內。
各區縣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分局: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規定,新的契稅將于10月1日起執行。在財政部契稅細則及北京市契稅實施辦法未規定之前,暫就契稅有關政策和征管辦法明確如下:
一、城鎮地區房地產交易應繳納的契稅暫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征。
二、契稅的稅率暫定為4%。
三、土地出讓和轉讓,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出讓和轉讓手續時代扣代繳。
四、城鎮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再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僅就其新增加部分房產的購買價征收契稅。
五、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就其超過原房屋價格的部分征收契稅;原房屋價格不易確認的,報市財政局審批。
六、房地產交易凡沒有契稅完稅憑證或同級財政部門出具減稅、免稅證明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
七、凡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簽訂的房地產交易合同,并于1998年4月1日之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的,按原契稅有關政策執行;1997年10月1日之后簽訂的房地產交易合同或雖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簽訂了房地產交易合同但未于1998年4月1日之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的,按照新的契稅政策執行。
以上辦法自10月1日起執行,待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辦法下發后,執行新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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