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受傷責任認定
分類: 運動安全
常識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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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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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它作為我國的競技比賽項目之一,它同時也具有對抗性及人身危險性的風險,在比賽過程中由于強烈的身體接觸發生人身損害也是非常有可能的,下面就一起隨小編來了解一下打籃球受傷責任認定吧。體育運動本身就有其危險性,運動參與者是在明知其有可能造成身體傷害的前提下而參與,若造成他受傷的球員并不是故意犯規或惡意傷害,則受傷者對自己受傷負責任。如果對方球員是出于戰術目的或某種惡意目的而故意犯規,則犯規球員與傷者本人負責。藍球作為一項競技比賽,雖然是一種對抗性體育運動,有人體的直接接觸,合理的身體沖撞完全有可能發生損害后果,但我們要看損害的后果是否屬于比賽規則范圍內的合理沖撞,如果明顯超出了比賽規則范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話,應視為行為人有過錯,應當對受害者的損失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公平責任原則是不同于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一個獨立歸責原則,要適用公平原則,必須得有法律依據,不能在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況下濫用公平原則。自發組織籃球、足球比賽等激烈的體育競技運動引發傷害案件的現象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典型性。但應當強調的是司法實務中最終是否實際確定適用公平歸責原則由當事人來分擔損害,應從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和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出發,避免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既不能過于簡單化搞一刀切一律判決由受害人自擔損害,也不能過于絕對化地由致害人分擔損失,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限定在合理的范圍內。具體需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結合這類體育競技運動本身的特點進行綜合考量。這里的實際情況應同時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受害人的損害程度;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以上兩個方面應當同時具備,不可偏廢,通過上述綜合考量以當事人之間利益是否失衡作為價值判斷來決定是否使用公平責任原則。以上就是打籃球受傷責任認定的內容介紹,如需了解更多打籃球等小知識,請繼續關注運動安全常識欄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