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與經濟補償區別
分類: 職場
常識詞典
編輯 : 常識
發布 : 11-24
閱讀 :854
合同簽訂的原則重在自愿協商,因此合同當事人可以再合同中約定合同的必要條款和一般條款。其中違約責任條款以及賠償條款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商討的重中之重,那么合同中的賠償金與經濟補償區別有什么呢?下面就一起隨小編來了解一下吧。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兩個性質不同的概念。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者在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以貨幣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賠償金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懲罰性的補償措施。兩者具體區別如下:1.法律性質 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講具有勞動貢獻補償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其產生是基于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國家干預勞動關系的法律結果。賠償金則是指企業或員工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責任形式,也成為損害賠償。2.構成要件 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 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 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 三是責任方存在過失,包括故意和過失; 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責任主體 經濟補償金是國家法律強制的結果,其目的在于保護弱勢的員工,所以經濟補償金的責任主體為企業,具有單一性,僅是企業對員工承擔的一種責任,對于員工一方來見,不存在由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責任主體是雙方的,在違約金或賠償金責任產生時,由企業或員工向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4.金額計算 經濟補償金是國家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平均工資和連續工齡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兩個主要參數。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則主要是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及《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有關條款的規定。以上就是賠償金與經濟補償區別有什么的內容介紹,如需了解更多經濟賠償金等小知識,請繼續關注職場安全常識欄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