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賠償金的適用范圍
分類: 職場
常識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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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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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法對于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有著具體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侵犯勞動者的相關權益。如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權益造成損害,勞動者有權主張用人單位對其損失進行賠償。那么經濟賠償金的適用范圍有哪些呢?下面就一起隨小編來了解一下吧。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僅限于以下五種情況,而且都是補償性賠償: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有過錯的,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7、90條的規定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在試用期內勞動者沒有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者的前述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0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4.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6、86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5.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上就是經濟賠償金的適用范圍有哪些的內容介紹,如需了解更多經濟賠償金等小知識,請繼續關注職場安全常識欄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