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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節(jié)錄)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術機構,係指各級公私立學校、教育部主管之社會教育機構及學術研究機構。
第叁條 為妥善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學術機構之管理權責如下: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規(guī)定之訂定及實施。
二、依規(guī)定訂定毒性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叁、所屬單位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監(jiān)督管理。
四、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匯整及定期申報。
第七條 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場所及設施之標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設置要點辦理。?
第九條 學術機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貯存及廢棄第一類、第二類及第叁類毒性化學物質,應依單一毒性化學物質實際運作情形確實記錄,逐日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并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但于當日毒性化學物質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記載。
學術機構應逐月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并經管理委員會審核后,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向毒性化學物質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并副知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但運作第一類、第二類及第叁類毒性化學物質低于最低管制限量且取得核可之運作人或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不在此限。
第一類、第二類及第叁類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申報表應于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妥善保存叁年備查。
註:毒性化學物質分類
(一)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huán)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huán)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二)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叁)第叁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四)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污染環(huán)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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