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繼承的房產是否是確權糾紛
分類: 財產安全
常識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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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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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糾紛的處理通常會涉及第三人的利益,當第三人為未成年人或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時,處理結果對當事人及第三人的影響是長期的甚至是終身的。涉及繼承的房產是否是確權糾紛呢?和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房屋確權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權。同時,也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權屬變更、轉讓、評估、抵押、中介服務等的產權、產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據。《物權法》第33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房屋產權登記,是物權公示的一種形式。房屋權屬證書只是一種權利的證明,而不是權利本身,登記行為并創設權利。登記機關對房屋權屬進行登記發證,只是對權利內容的一種書面記載,產生公示和公信的效力。但這只是一種擬制的證明效力。當所登記的房屋產權發生爭議時,登記機關并沒有裁判的權利。因此,房屋登記只是權利設定和權利變動時進行公示的法定形式,雖然登記的結果可以作為確認權利所有人的依據,但是行政機關進行房屋權利登記行為本身不是確定權利歸屬的確權行為,而是對已經存在的權利進行確認的行為。如果當事人對房屋所有權發生爭議,只有仲裁機關的裁決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才具有確定權利歸屬的效力。根據物權理論及產權登記的性質來看,應當是先有權利而后有登記,權利是內容,登記是形式。因此解決本案糾紛的實質問題就是權利的歸屬問題。這一問題產生于權利請求人(即:A)與權利登記人(即:B)之間,與登記機關并沒有實質聯系。解決這一問題的途徑也只有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也只有通過民事審判才能對權屬糾紛作出正確的認定,才能讓雙方當事人充分享受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達到程序上的公平與公正。民事判決后,可以憑借生效的法律文書要求登記機關重新登記。房產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我國的《繼承法》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上述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關于涉及繼承的房產是否是確權糾紛的解答,希望我的文章會讓您對這個問題有更清楚的了解!要了解更多關于財產安全的相關知識,請您多多關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