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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不應當繳納營業稅?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這一點毋庸置疑。但以現在的身份還是不是公司的員工呢?向公司申請“內退”,并與公司簽訂了“內退”協議后,原有的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也就從此解除,也就不再是公司的員工。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后與公司之間簽訂的是一種勞務合同,也就是一種純粹的勞務合同關系。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償提供本條例規定的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對不論是以個體工商戶的身份提供的應稅勞務還是以個人的身份提供的“勞務報酬”,其是否應當繳納營業稅應當視其是否屬“條例規定的應稅勞務”而論。從事代理收費和維護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是屬于營業稅列舉的稅目中“服務業” --“代理業”下面的“其他代理服務”范疇,所以,應當首先按照“服務業”繳納營業稅,并且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
二、對取得的所得應當如何征收個人所得稅?代理服務也是一種經營活動,“勞務報酬所得”中也包含有“代辦服務”項目,那么對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是屬于“經營所得”還是“勞務報酬所得”?筆者認為:一般來講,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有如下特點1、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2、應當辦理證照。3、經營有連續性。4、服務對象具有廣泛性。
所以,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有關登記的規定,對的行為應不應當辦理登記來界定:對已辦理營業執照或應當辦理未辦理的而取得的所得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反之,對依法不需辦理營業執照的個人獨立完成的勞務,應當作為“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其聘請的幫手可以從其“勞務報酬”收入中按20%扣除。依據的是(國稅函發【1996】602號)文:“獲取勞務報酬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從其收入中支付給中介人和相關人員的報酬,在定率扣除20%的費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對中介人和相關人員取得的上述報酬,應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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