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施工如何繳稅
分類: 財稅
常識詞典
編輯 : 常識
發布 :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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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那我公司從事建筑安裝業務適用的營業稅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適用的營業稅稅率為3%。
問:據說總承包方要對分包方的營業稅款進行代扣代繳,不知道是不是有這樣的規定?
答:確實有這種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轉包的,以總承包人作為扣繳義務人。貴公司作為總承包方,是扣繳義務人。
問:我現在的企業在杭州,但計劃在省內其他地市承包建筑工程項目,目前有一個工程已經談妥。聽說為此還必須開具外出經營的證明,我想知道具體應該怎么操作,去哪兒開證明?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所在地稅務機關填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經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您在省內有建筑工程業務,就應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有關外出經營合同等資料,向所在地主管稅務分局(所)申請填寫,并填寫《納稅人填開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申請表》,經稅務文書受理窗口審核后轉送有關部門審批。
問:我這個工程工期比較長,不知道外經證有沒有限期?多長時間?
答:有。根據浙地稅征[1998]114號文件規定,到外縣(市)從事建筑安裝工程的,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但如果因工程需要延長限期,可以向原外經證核發機關重新申請。
問:公司的外地工程所涉及稅款應該繳到杭州還是工程當地?
答:根據浙地稅征[1998]11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持外經證跨縣(市)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應向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種;企業所得稅回納稅人所在地向主管地稅分局(所)申報繳納。
問:那么到外地以后,我公司應去工程施工地的稅務機關辦哪些手續?
答:納稅人外出經營到達經營地,應立即向經營地稅務機關遞交稅務登記證副本或注冊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外經證,同時攜帶經營項目的合同資料如實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申請購領發票,并按《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繳納不超過1萬元的發票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