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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在美國是由聯邦政府的行政分支總統發布的命令。在其它國家,類似的法令可能以政令或委員會命令為人所知。行政命令也可以在州級層面由州的州長或在地方層面由城市的市長發布。自1789年以來美國總統發布行政命令,通常幫助指導行政官員的行動。一些命令當被依照某些國會法案制定時確實有法律效力,這時這些法案給予總統自由決定權。
在美國憲法中的依據自1789年以來美國總統發布行政命令。雖然沒有明確許可的憲法條款或法規,但在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款有一個被給予的對“行政命令”的模糊的準許,和在第二條第三款中的表述“照顧法律被忠實執行”。大多數行政命令是由總統發布給行政官員以指導他們的行動的命令,不能遵從的后果是被從辦公室免職。
其它類型的行政命令是:
國家安全指令國土安全總統指令(總統決定指令)歷史和應用直到1900年代早期,行政命令大多未被公布且未被記錄,只被由命令指導的機構看到。然而,國務院在1907年制定了一個針對行政命令的編碼方案,以追溯到一份在1862年10月20日由總統亞伯拉罕·林肯發布的命令開始。以后產生的文件以可能從這個文件得到它們的名字,標題是“創建路易斯安那的一個臨時法院的行政命令”的“行政命令”為人所知。
直到1950年代,沒有規則或指導方針概述總統通過行政命令能或不能做什么。然而,最高法院在楊斯敦薄板和管道公司訴索耶爾案中裁定總統哈里·S·杜魯門的把國家所有的煉鋼廠置于聯邦政府控制下的10340號行政命令無效,因為它試圖制定法律,而不是闡明或起作用以推進由國會或憲法向前放置的法律。
戰爭在行政命令之上被進行,包括在比爾·克林頓的第二個任期內的1999年科索沃戰爭。然而,所有這樣的戰爭有來自國會的授權決議案。總統可以獨立于國會行使軍事權力的范圍和戰爭權決議案的廣度仍然是未被解決的憲法議題。
批評批評家指責總統濫用行政命令,在沒有國會批準的情況下使用它們制定法律,并把現有的法律移出它們原來的委托權。大量政策改變與廣泛的影響通過行政命令被影響,包括在哈里·杜魯門統治下武裝力量的種族融合以及在德懷特·D·艾森豪威爾統治下公立學校的廢止種族隔離。
行政命令的一個極端例子是9066號行政命令,在這個命令中富蘭克林·D·羅斯福委派軍事機構搬遷在軍事區域里的任何或所有人(曾經特別對準日裔美國人和德裔美國人)。被委派給約翰·L·德威特上將的權力隨后為在西海岸的所有日裔美國人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被送至集中營鋪平了道路。
限制公眾接近羅納德·里根和喬治·H·W·布什總統的文件的13233號行政命令最近被美國檔案保管員協會和其它團體批評,聲明它“在接近總統文件上違背現有美國法律的精神和文字,因為它在44號美國法典2201–07中被清楚規定,”并加入命令“暗中破壞我們國家的基礎之一的潛在威脅。”13233號行政命令后來被貝拉克·奧巴馬總統撤銷。
批評家擔心總統可能通過避開政府的其它分支和制定專制法律使自己成為事實上的獨裁者。意大利哲學家喬吉奧·阿加本特別批評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由西方民主國家做出的行政命令或政令的應用的泛化,宣稱這種朝向“永久性的非常狀態”的憲法的趨向。然而,總統時常引用行政命令作為闡明通過國會被通過的法律的唯一方法——國會時常請求模糊的措辭以使被牽涉進它們的創立的所有政黨滿意。
立法批評至今,美國法院只推翻了兩個行政命令:前面所述的杜魯門命令,和由總統克林頓發布的企圖阻止美國政府與在工資名單上的罷工破壞者的組織立約的1996年命令。國會可以靠通過與行政命令抵觸的立法或靠拒絕批準撥款實施行政命令推翻它。在過去,總統保留權力否決這樣的決定;然而,國會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數推翻否決以終止行政命令。因為被請求的絕對多數表決,和這樣一個表決使個別立法者對政治批評處于非常脆弱的境地這一事實,國會推翻行政命令是一個幾乎不可能的事件,這一點被爭論。
州長的行政命令作為由州長發布的行政命令不是法律,但確實有相同的約束性。
比如,行政命令可以在州立法機關不開會和經濟條件帶來經濟衰退時要求州政府預算削減,從而在預算案被批準時把稅收減少至被預計的數額以下。依靠州憲法,州長可以靠每個政府機構必須減少多少百分點說明,并且可以免除那些已經撥款特別不足,或不能把長期開支(如資本開支)推遲直到下一財政年度的項目。州長也可以呼吁立法機關進入特別會議。
也有對州長的行政命令的其它應用。比如在2007年,佐治亞州長對它的州機構做出行政命令以在一次重大旱災期間減少水使用。這也被要求它的縣的水系統,然而不清楚這是否會有法律效力。
總統公告總統公告“聲明狀態,宣布法律和要求服從,承認事件或引起法律的貫徹(靠承認法律中的境況成為現實)”。總統“界定”變為立法或經濟事實的形勢或形勢上的狀態。這些命令帶有與行政命令相同的法律效力——兩者的不同處是行政命令被針對那些政府內部事務,而公告被針對那些政府外部事務。這些公告的行政影響力被支持,因為它們時常由國會法規特別授權,使它們“被委托單方面權力”。總統公告時常作為對于政策制定實用的總統工具被駁回,因為公告的見解在很大程度上本質上是儀式性的或象征性的。然而,總統公告的法律影響力暗示它們對總統治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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