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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七條“國家堅持社會主義原則,保障人民參加國家管理,管理各項經濟事業和文化事業,監督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規定,公司必須在實行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同時,建立和健全黨支部領導下的員工代表大會制,發揚員工主人翁的責任感,保障職工群眾當家做主管理公司的民主權利。
第二條、員工代表大會是事業單位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群眾參加決策和管理,監督干部的權務機構。
第三條、員工代表大會遵照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指令,在黨支部領導下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員工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協調公司內部矛盾,保證完成教學任務,為辦好社會主義公司而努力。
第四條、員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五條、員工代表大會,根據國家政策、法令和教育方針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聽取和審議公司財務預算,討論和審議公司重大決策。
2、討論和決定公司員工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的使用,以及員工獎懲辦法,員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關職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問題。
3、討論公司體制改革事項,工資調整方案,員工培訓計劃和各種規章制度。
4、監督公司各級行政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對工作中有成效的干部可以提請上級機關予以表彰和獎勵;對有特殊貢獻的干部,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提職晉級;對不負責任造成損失的干部,建議上級機關予以批評、處分或罷免;對嚴重失職和違法亂紀的干部,建議上級紀檢部門和國家政法機關嚴肅處理。
5、員工代表大會要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和穩定教學秩序的機制運行。教育員工不斷提高主人翁責任感,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認真鉆研教材,多出優質課,多寫優質論文,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6、員工代表大會對公司主管機關的決定和指示有不同看法時,可以提出建議。如經主管機關審議后,仍維持原決定和指示,職工代表大會應配合貫徹執行。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六條、員工代表大會的代表,以行政、年級、后勤為單位,按性別比例,由員工直接選舉產生,凡在本單位享有公民權力的干部和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
1、在員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檢查公司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有權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合理化建議。
3、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到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控告。
第七條、職工代表義務
1、模范遵守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指令,嚴格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2、正確代表群眾利益,密切聯系群眾,如實反映群眾意見。
3、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黨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4、幫助教育和監督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自覺地改正缺點錯誤。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八條、召開員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包括,第一線教學工作人員、科組長、行政領導,按比例組成,女職工應占一定的比例。大會主席團實行常任制,但不設常設機構。
第九條、員工代表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員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員工代表大會議題,要在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教代會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員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問題,可由工會主席召集有關職工代表參加會議進行處理。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公司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處理組織工作、業務工作、日常事務。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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