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足和辮發原是臺灣社會根深柢固的風俗習慣,日本統治臺灣後將其與吸食鴉片同視為臺灣社會三大陋習。然而,為免遽行禁革引起臺人反感,乃采漸禁政策,惟透過學校教育或報章雜志的宣導,鼓勵臺人放足斷發。1899年末受中、日社會新氣象之刺激,以及日本官民之鼓勵,臺北大稻埕中醫師黃玉階糾合紳商40人籌組「臺北天然足會」,號召社會中、上階層入會,以身作則,倡導解放纏足,翌年正式成立。其後,各地陸續有婦女領袖發起組織的放足團體,其名稱或稱「解纏會」,或稱「解纏足會」,定期召開解纏大會。1915年4月總督府通令各廳長將解纏事項附加在保甲規約中,正式利用保甲制度全面推行解纏足運動,并以6月17日「始政紀念日」為最後期限。由警察會同保正、醫生等,挨家逐戶調查各年齡的纏足女子,由醫生詳細檢查監定是否能解纏,經監定須放足者即登記為會員,并與之約定放足期限,限期放足。
參考資料
〔★吳文星,《日據時期臺灣社會領導階層之研究》,1992〕〔→黃玉階、保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