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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在行憲不久即針對法院隸屬問題聲請釋憲,但并無下文。1958年「總統府臨時行政改革委員會」認為此一制度與憲法規定不符,經蔣中正總統批示後,交由行政院長與司法院長協商改革事宜。1960年8月15日,大法官「釋字第86號」解釋文指出:「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之審判,系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但蔣中正并不同意此一改革,遂予以擱置。
直至1978年底,國民黨當局開始著手進行司法體系的調整。1980年6月,修正「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并制定「法務部組織法」,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才改隸司法院。但是,司法院仍未成為最高審判機關。
2001年10月5日,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文指出:「….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并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然直至2009年時,「司法院組織法」等法律仍未修正,司法院組織及定位也未調整。
中文關鍵字:司法院 , 「司法院組織法」 , 「法院組織法」 ,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86號解釋文 ,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0號解釋文
英文關鍵字Judicial Yuan , The Organic Act of Judicial Yuan , The Organic Act of Courts , J.Y.Interpretation No. 86 , J.Y.Interpretation No. 530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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