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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高度管制和市場壟斷有什么區別?
似乎都影響了市場競爭,僅僅是一個是政府行為一個是企業行為嗎?如果這樣的話,那為什么不能理解為政府管制就是政府壟斷?
政府管制的情況,比市場壟斷復雜得多。
政府管制一般通過幾個方面的限制來起作用:對行業的投資,行業準入資格,專賣制,采購權控制,定價權控制,地區銷售控制,等等,種類非常多。
對行業投資的控制比較明顯就是鐵路、電力,很長時間以來,這些行業是完全不允許民企或外資參與投資的,從而限制了行業股東的成分,造成了“國家壟斷”。
行業準入資格的控制比較明顯的是保險業、銀行業、出租車行業、醫院行業等等,通過發牌照的形式控制進入行業的競爭者,從而造成寡頭壟斷或競爭壟斷。
專賣制最突出的就是煙草業、鹽業、糖業。國家指定某一機構擔任全國的唯一經銷商,并通過這一經銷商來控制全國的產品價格和采購及供貨渠道,這種管制形成的是絕對壟斷。
采購權控制比較明顯體現在電煤、稀有礦產、甚至是出版業,政府通過控制這一行業必須的上游資源,例如煤炭采買許可,礦權,書號等等,來限制下游行業的發展。
定價權控制比較明顯的是普藥行業、電力行業、水務行業。政府規定相應的產品價格,但不對行業市場進行過度控制,比較容易形成競爭壟斷,規模經濟優勢明顯。
地區銷售控制最明顯的是電信行業和外資壽險行業,由各省級分公司分別來負責該省的銷售,并且限制新入競爭者的數量和規模,這種方式可以在局部形成壟斷,但可以在全國的市場中得到宏觀調控。
而看到這里我想我要說的也就明白了:市場壟斷只是一種市場現象,可能由政府管制導致,也可能由其他因素決定。政府管制的目的在于,通過對于“壟斷”和“競爭”的選擇,對于不同的行業市場選擇不同的策略,最終實現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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