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業安全管理制度
分類: 經濟管理
常識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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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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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營印刷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合法經營,嚴禁非法經營,既要講求經濟效益,又要講求社會效益。
(二)嚴格按照核發的經營范圍經營,不準超范圍經營。
(三)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四、《印刷業管理條例》適用哪些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
2001年7月26日國務院令頒布并于2001年8月2日起施行的《印刷業管理條例》,適用于以下印刷經營活動:
(一) 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二)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三)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
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五、公安機關對印刷業實施治安管理的職責是什么?
保護合法的印刷經營活動,查處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加強印刷業治安管理的主要職責,具體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一)對印刷行業的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公安機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印刷業職工學習有關印刷業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安全生產、安全防范教育和保守國家秘密教育,使得廣大職工能自覺遵紀守法,抵制不法經營活動,樹立安全防范意識,嚴守國家秘密。
(二)指導和督促印刷企業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如建立重要設備保管制度,有關印件的保管、交貨制度等,并加大建設必要的安全防范設施。
(三)加強對印刷企業經營業務的經常性監督檢查。管理特種行業的民警要經常深入印刷行業、了解治安管理的現狀,檢查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及時發現和整改不安全隱患,督促企業切實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為印刷企業合法經營創造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和工作秩序。
(四)查處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印刷企業的正當合法經營和安全生產。
六、人民幣、外幣和國家債券圖樣能否在宣傳品出版物及有關商品上使用?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門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模仿人民幣式樣印制內部票券,禁止采用同完整的人民幣、外幣和國家債券圖樣(不論是原大或縮印樣)印刷廣告宣傳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各地的印刷、出版、影視、廣告制作及其他商品制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加強對廣告宣傳品、出版物及有關商品的制作審批管理。對市場上出售的印有完整人民幣、外幣和國家債券圖樣的廣告宣傳品、出版物及有關商品,工商行政管理及新聞出版部門應堅決、及時予以查封,就地銷毀。
七、承制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時應遵守哪些規定?
(一)不得印制假冒或者偽造他人的商標標識和商品包裝裝潢印刷品;
(二)不得印制可能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虛假廣告、說明等宣傳品;
(三)不得擅自留存印制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版、紙型、底片、原稿等;
(四)承接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的,必須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審核,對印制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
八、印刷企業憑什么證件承接廣告宣傳品的印制?
承接以介紹產品為內容的廣告宣傳品印制的,印刷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證包裝裝潢印刷品管理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和廣告經營資格證明。
九、對要求印制特種印刷品、專用印刷品、宗教用品的印刷企業應憑什么證件承印?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準印手續,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并保存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二)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或者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托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托印刷證明。
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保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 “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三)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向公安機關備案,并由指定的印刷廠印刷。
(四)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不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不得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