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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金融合作發展,各國金融監理機關,普遍透過簽訂MOU,確立雙方金融機構的監理模式。2009年11月16日,我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與中國大陸「銀監會」、「保監會」及「證監會」,以「條約互遞」方式完成簽署「兩岸金融監理合作了解備忘錄」。隔日於中國南京,代表臺灣的民間團體海基會與中國大陸海協會亦完成全稱「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的兩岸MOU官方文件。
雖然兩岸MOU於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之前簽訂,但普遍認為該備忘錄與ECFA協議息息相關,金管會更以「MOU為ECFA門票」來形容。也就是在ECFA簽訂,MOU獲得了法理及後勤上的相當支援。
兩岸MOU協議的主要內容包括四項內容:
(1)共同監理:雙方透過MOU,確立監理金融機構的合作原則。
(2)資訊交換:為達成上述原則,雙方同意交換部份或全部境內金融機構資訊。(如企業財報、銀行獲利或資本適足率狀況等)
(3)資訊保密:雙方同意資訊交換僅限於監理之用,對外完全保密,避免爭議。
(4)持續合作:雙方監管機關持續交流與合作,確保雙邊金融關系穩定。
這些內容轉化成具體承諾,促成了兩岸金融銀行業的互設與交流。以大陸開放臺灣金融業者為例:其金融業於MOU簽訂後,本來未在中國大陸設銀行據點者,日後成立辦事處2 年後即可升級為分行或子行。另外,其已設辦事處者,可升格為分行或子行,惟仍有金額與門檻限制。?
中文關鍵字: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 海基會 , 海協會 , 金管會 , 金融業
英文關鍵字ECFA , MOU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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