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保險的規定是怎樣的
分類: 職場
常識詞典
編輯 : 常識
發布 :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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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勞動合同對試用期期限有哪些規定呢?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下面一起來具體了解一下新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保險的規定是怎樣的吧?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或自愿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雇主必須為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俗稱“四金”)。“四金”是由政府部門頒布實施的社會保險,它帶有強制性,沒有條件可言。它是企業雇主必須給予員工的基本權利,隨著試用期的開始導入,直至勞動合同的終止而終止。所以企業雇主在新員工的試用期內,不予辦理“四金”,已經嚴重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工作一年后才給繳納員工保險,《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根據該規定,單位自行規定入職一年后才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金,是違法的。如果用工單位,沒有及時繳納或者不給予繳納員工保險,員工可以與單位協商賠償,協商不下的,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給予相應的賠償,要求原單位無條件補繳“四金”。通過小編的介紹,新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保險的規定是怎樣的大家都清楚了,如果大家還想了解更多關于職場詐騙的知識,那就繼續瀏覽本網職場安全的內容,可以更好的保證勞動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