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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使用年限及報廢的規定如下:
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營運大客車: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出租汽車:使用年限8年,不得延緩報廢。 總質量小于1.8噸的輕型載貨汽車:帶拖掛的載貨汽車、礦山作業車、廠定總質量小于1.8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8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4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驗2次。 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或等于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1990年7月6日以后注冊登記,廠定最大總質量大于1.8噸,小于或等于6噸的輕型載貨汽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驗2次。1990年7月6日以前注冊登記的,使用期限為8年,允許辦理最大不超過4年的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驗2次。 自用客車和總質量6噸以上的大貨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辦理最長不超過5年延緩報廢,延緩期間每-驗2次;從事營運性運輸的各種客車使用年限為10年,允許延緩4年報廢,延緩期間每-驗4次(每三個月檢驗一次)。 消防車、吊車、鉆探車等從事專門作業的車輛:使用年限為10年,可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和檢驗情況延緩報廢,延緩報廢期間每-驗1次。 補充辦理車輛報廢手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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