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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遭受職業危害因素的危害而引起疾病。凡被確診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職業病待遇:
職業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單位行政、工會、勞動鑒定委員會(小組)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規定確定,并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后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于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技術骨干,調離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占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需進一步檢查,不論其最后是否診斷為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補充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構負責。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如果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患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由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移交新單位。 提示職工到新單位后,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系,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過去已做處理的不再改變。下一篇:全球各個國家應對豬流感的對策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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