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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餐廳拒絕開-是餐廳的錯。樓主寫了字條木有付款是樓主的錯。這是兩個獨立事件。并不能構成靠譜的因果聯系。答案 2:
做法當然不對。 餐廳開-的行為,其法律關系主要是納稅主體與稅收征管機關之間的-法律關系。消費者索要-的行為,是對于自己消費行為的證明行為,以便于日后的-,當然同時也是對于納稅主體依法納稅的一種監督行為。但這種索要-的行為與消費者和餐廳之間的消費服務沒有必然聯系。 消費者與餐廳之間的服務法律關系,雙方的義務為消費者付錢以及餐廳提供餐飲服務。就此來說,無論餐廳是否提供-,只要是消費者享受了餐廳的餐飲服務,就應當付出相應的對價。(在此不要糾結于吃出蟑螂是否還要交錢之類的,那些是餐廳餐飲服務義務的瑕疵履行,在此僅針對正常狀況來說) 餐廳不出-,是餐廳違法納稅的表現,但消費者不付款,卻是消費者自己違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答案 3:
我十分贊同高律師的回答。 《消法》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我認為,向餐廳索要-是消費者的權利,但是餐廳拒絕提供-不能作為拒絕付款的依據。此時,最好的辦法應該是向-部門舉報或者消協投訴,由他們來替你進行-活動。 另外對于,額外支付的500元打碎杯子的費用,我認為是不合理的。如果你們有證據能夠證明杯子確實是由他們餐廳的服務員打碎,你們可以拒付這筆費用。如果杯子是在你們發生沖突糾扭的過程中打碎,雙方各執一詞,無法確切證明是由哪一方打碎;又或者服務員打碎杯子是由你們的推攘引起,這時候你們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里我的疑問的是,一個杯子的費用難道要500元嗎?退一步講,哪怕杯子是由你們打碎的,他們也應當出具杯子的進價-,證明這個杯子確實價值500元。反之,他們不能證明杯子的價格,就應當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如果那個物品價值不明就應當按照類似物品的市場價值來判斷。他們說500元就應當承擔舉證的責任。此事你也可以告之消協,由他們來替你-。下一篇:怎么管理自己的人脈網絡?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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