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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一方父母為自己子女買的房子,屬于該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3 個答案答案 1:
壞處:強勢一方的離婚成本太低,不聽話就離,反正房子還歸我。
好處:糾正靠大款的壞風氣,找個富老公不如找個潛力股。靠有房子的老公不如夫妻兩奮斗買一個。
答案 2:
我覺得本質上是在調控房地產,這樣的話就沒那么多女生纏著讓人買房了。
其實我認為這條法規還是蠻公平的,在當今社會離婚率居高不下,更可怕的是很多人結婚就是為離婚拿財產(最主要的就是房子),而房子一旦交出去,可能就相當于父母辛辛苦苦累積了大半生的財產毀于一旦,所以誰首付房產歸誰現在不用那么羅嗦的商量了,直接法律上就有定義,所以我覺得這條規定是很合理的。
答案 3:
難道夫妻兩人的財產要劃分的那么清楚嗎?如果男方按揭買房,那是不是就沒有多余的錢養家?女方是不是就要支付其他的生活費?難道結婚后還有說你買你的衣服,我買我的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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