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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可不可以同時在兩家上市公司做 CEO?
如果有這種情況,是不是這兩家公司會有股權關系?
另外,幫忙厘清一下,卡洛斯·戈恩(Carlos G-osn)和Jack Dorsey(當然 twitter 和 square 還沒上市,但未來都有可能是上市公司,假如兩家公司都上市了,依據美國法律會怎么辦)究竟算不算這種情況?
還有國內的情況應該不一樣,請介紹一下。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人員獨立。發行人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發行人的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
以前曾經有兩家上市公司的總經理是一人的情況,因為當時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現象非常普遍。但現在監管機構對“獨立性”有嚴格的要求,這種情況不太可能發生。如果一家公司在上市前任命另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擔任總經理,肯定會被發審委否決。但兼任董事是有可能的,因為董事不需要像總經理那樣全職工作。
在國外,兼任兩家上市公司董事長的事情不少見,兼任CEO的事則很少聽說,喬布斯算是個例外,曾兼任蘋果和Pixar的CEO。Carlos G-osn的情況更為特殊,雷諾是法國上市公司,日產是-上市公司。
從我國《公司法》和《證券法》層面來講,并未明確地絕對禁止某家上市公司的經理、董事,擔任另一家上市公司的經理、董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五)項是規定,禁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也就是說,若兩家上市公司業務并不同類,也無其他競爭關系,只要某人能夠同時勤勉忠實地履行兩份崗位的職責,是可以同時在兩家上市公司擔任董事職務的;若兩家上市公司業務同類,則需取得兩家公司股東大會的同意。當然,這種情況應當很少,但并非不可能。若存在,也不必然表示這兩家上市公司之間存在產權投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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