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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稅如何分段計算
為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需要,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10月9日起,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此次利息稅政策調整,明確稅款實行分段計算。
根據財稅〔2008〕132號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利息稅根據儲蓄存款利息孳生的時間不同,適用不同稅率。此次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后,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6號)明確,“利息稅自2008年10月9日起暫免征收,利息稅實行分段計算征免……同時,要使納稅人理解不是從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稅,而是根據儲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時間不同,分段計稅,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須按照有關規定納稅”。也就是說,此次利息稅政策調整后,稅款仍然實行分段計算,只是對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例:某人在1999年1月1日存入10年期存款,應該在2008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1999年1月1日~1999年10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1999年1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至于儲戶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孳生的利息,一律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如:有一筆三年期存款2005年1月1日存入,2007年12月31日到期,那么該項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產生的利息所得按20%的舊稅率計稅,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產生的利息所得就需要按照5%的新稅率計稅。
根據央行現有規定,居民個人儲蓄存款有兩種(分段)計息的方法。
一種是積數計息法:
主要用于活期存款和零存整取等。積數計息法主要是指商業銀行每天累計每一儲蓄賬戶存款余額乘以計息天數得到的計息積數,累計計息積數乘以日利率可以得到應付利息,在結息日將應付利息轉入儲蓄賬戶中。
一種是逐筆計息法:
主要用于整存整取、存本取息等。逐筆計息法一般是指在整存整取存款到期日,或者自動轉存日按照預先設定的公式和相應利率逐筆計算相應的利息,同時扣繳利息稅。如果發生提前支取,則提前支取部分按照當日活期利率計結利息,同時扣繳利息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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