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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戶報陞成為業戶後,雖具法律上之土地所有人地位,但對其田園卻只有收租權。通常,開墾之初采「一九五抽」,即每甲抽1.5石。但如有水灌溉,每甲抽6-8石不等的定額租;擁有永佃權的佃戶,對其田園的支配權越來越大,可以招募佃人與自由處分其田園,終於出現一田二主型態。不少佃戶又分租其田園給現佃人而收取高額小租,故稱小租戶,佃戶上繳給業戶者稱大租,故業戶亦稱大租戶。因此,原先的佃戶日後發展成控制土地實權者。
中文關鍵字:永佃權 , 大租戶 , 小租戶 , 租
英文關鍵字Permanent Tenant Right , large-rent holders , small-rent holders , rents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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