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於1946年5月1日,是臺灣歷史上第一個全島性,具有民意基礎的民意機構。系依據訓政體制省參議會組織條例,及臺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成立。參議員由各縣市參議會間接選舉產生,議長為黃朝琴,副議長則為青年黨籍的李萬居。臺灣省參議會基本上是一個諮詢的機構,唯一能有效議決的僅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省單行法規章程,以及省政府交議事項。唯議決必需函報中央政府核定,而且省政府交議事項,及所謂人民權利之相關省單行規章的認定,往往屬於行政機關。參議會實質所能進行的職權,主要是「詢問權」。1947年由於國民黨與民社黨、青年黨三黨合作的關系,又遴選民社黨及青年黨籍的6名省參議員。更基於參議會無原住民參議員,而增設山地省參議員1名。雖然參議員任期只有2年,但是,由於政府不愿成立正式的省議會,遂一延再延,直到1951年12月才由臺灣省臨時省議會所取代。
參考資料
〔★陳文達,〈臺灣省參議會成立經過記詳〉,《臺灣文獻》,42卷1期,1991年3月;『臺灣省參議會網頁』〕〔→臺灣省臨時省議會、黃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