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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的施行方式,是由政府徵收私人出租耕地,再轉放給現耕農民承領;對於地主的損失,政府以「實物土地債券」─由政府委托土地銀行發行,保證可兌換一定數量農作物的債券,以及接收日產中的四大公司—臺泥、臺紙、工礦、農林—的股票加以償付,至於獲領土地的農民,則需於十年內分期向政府償還承領的地價。要實行如此復雜而龐大的計畫,其艱鉅程度可想而知,特別是對於地籍的掌握,乃是全計畫的最關鍵。如果沒有確實的地籍資料,土地的徵收與放領就無法進行,因此國民政府在實施耕者有其田前,先於民國四十一年實施「全省地籍總歸戶」,掌握了臺灣土地所有權的實際情況,接著又於四十二年二月進行土地復查,再一次的確認了全省耕地的使用情況。地籍掌握完全之後,耕者有其田乃開始全面推行;至四十二年十月底,放領與徵收任務大致完成,計有十九萬四千余戶佃農獲得土地,總放領面積達十四萬三千甲,轉移過程極為和平。耕者有其田的成功,使臺灣得以避免中共形式的暴力土改。農民得到土地後,耕作意愿與農作產量都有顯著的提升,而有力人士亦因此獲得踏足工商業的機會;同時,國民政府亦藉此機會,將臺籍士紳在地方上的勢力加以徹底削弱,因此,「耕者有其田」可以說是確立國民政府在臺統治權的決定性關鍵。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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