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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須總領屬縣,宣布朝廷的旨意,肩負興利除弊與懲奸罰惡之責。因掌理行政、刑名、錢谷等事,政務繁重,故置佐貳官同知、通判,輔佐處理政務。臺灣府知府的職權除了一般政事外,還有支放兵餉與經理鹽政的大權。
在19世紀末以前,臺灣只有一個臺灣府知府,駐於府城(今臺南市),是僅次於臺灣道的文官。品秩為從四品,其職缺為具備「沖、繁、難」三種行政難度的「要缺」。1875年(光緒元年)清廷新設臺北府,臺北知府之職列為「沖、繁」二種難度的「中缺」。1885年臺灣建省,增設第三位知府,并在名稱上有所調整。原臺灣府知府改為臺南府知府,仍為「沖、繁、難」的要缺。臺北知府職缺仍保持不變,但是新設在彰化縣橋孜圖(今臺中市)的臺灣知府,由於必須駐紮在省會,其職缺為「沖、繁、疲、難」的「最要缺」,例由進士出身者擔任。
中文關鍵字:臺灣知府 , 臺北知府 , 臺南知府 , 同知 , 通判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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