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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北部硫磺的開采者,主要是Taparri社與北投社原住民,以原住民的船只(艋舺)運出硫磺土,賣與華商,交換花布、飾品、錢幣等物。華商在雞籠、淡水等地收購,加油提煉後,賣回福建。1626年西班牙人統治雞籠、淡水後,試圖介入硫磺貿易,似未實行。
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占領淡水、雞籠後,收購硫磺,藉由公司的貿易網絡,賣至爪哇、柬埔寨、東京或印度半島的馬拉巴(Malabar)、科羅曼德爾(Coromandel)或蘇拉特(Surate)等地,鄭芝龍與清朝對戰時,雙方都向荷蘭東印度公司購買硫磺。荷蘭人每年的銷量不定,如1640年有3艘華商船只從淡水裝載10萬斤粗硫磺,運至大員,但有些年份僅買賣數千斤或數萬斤。
清朝統治臺灣後,因福州火藥庫爆炸,燒毀硫磺、硝石。1697年(康熙36年)郁永河奉命至淡水采硫;但官方禁止人民私采,惟私采行為未能禁絕。
中文關鍵字:硫磺貿易 , 雞籠港 , 淡水港 , 華商 , 荷蘭聯合東印度公司
英文關鍵字Sulphur trade , Keelung port , Tamchuy port , Chinese merchant , Dutch East India Company or VOC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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