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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05年2月修正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以及2006年3月修正發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的規定,「文化資產」系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并經指定或登錄」之資產,包括以下的7類9種:(一)古蹟、歷史建筑、聚落;(二)遺址;(三)文化景觀;(四)傳統藝術;(五)民俗及有關文物;(六)古物;(七)自然地景。
「古蹟」及「歷史建筑」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聚落」為具有歷史風貌或地域特色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原住民部落、荷西時期街區、-街莊、清末洋人居留地、日治時期-村、近代宿舍及眷村等。
「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包括:文化遺物、自然遺物、以及遺跡。
「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聯之環境。
「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
「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并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
「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
「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
中文關鍵字:文化資產保存法 , 文化資產保存 , 文化保存
英文關鍵字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Law ,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 Cultural Con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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