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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胸高直徑1.5公尺以上。
2、胸圍4.7公尺以上。
3、樹齡100年以上。
4、特殊或具區域代表性之樹種。
珍貴行道樹的標準則是:
1、樹齡五十年以上。
2、具特殊或區域代表性行道樹種。
3、保護完整,長度連續達一千以尺以上者。
該計畫是依據-七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總統令所制訂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章第三條:「產生人類歷史文化之背景、區域、環境及珍貴稀有之動植物,皆屬文化資產,應予保存。」以及行政院核頒之「-地區自然生態保育方案」所訂定。并從-八十年開始開始執行為期八年的「加強珍貴老樹及行道樹保護計畫」,由各鄉鎮區公所初勘函報,再由縣市政府指定專人進行調查研究之後,將結果建檔管理和列冊管制,開始進行保護規畫,并且加強宣導及保育教育。初期由-省政府農林廳及-省文獻委員會協助進行各縣市珍貴老樹歷史源流與掌故傳說的收集,并出版各縣的珍貴老樹與行道樹專冊共計19本,執行期間共記錄大約1,600余株珍貴老樹的基本資料。
但其實國內第一個保護珍貴老樹的計畫是在-七十五年由金門縣林務所許寬所長主導的「金門地區稀有及固有古樹保育實施計畫」,全面調查金門地區的老樹資源,共記錄12種112株老樹,除編號建檔予以列管保護外,并於1989年出版「金門古樹」專書。
隨著-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精省、省虛級化)及相關業務的移轉,珍貴老樹相關研究與進一步保護立法工作暫告停頓。中央部門由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接續研議珍貴樹木保護的立法,而縣市地方政府則在地方制度法的授權下配合民間團體與愛樹人士的大力推動,漸漸制定若干樹木保護條例。目前已完成相關「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的縣市有:
臺北縣(-八十九年)、高雄縣(-八十九年)、宜蘭縣(-八十九年)、花蓮縣(-九十年)、新竹市(-九十年)、臺南縣(-九十一年)、臺北市(-九十一年)、新竹縣(-九十一年)、臺中市(-九十一年)、臺東縣(-九十二年)、南投縣(-九十三年)、高雄市(-九十三年)、臺南市(-九十四年)屏東縣(-九十四年)、基隆市(-九十七年)、彰化縣(-九十七年)、嘉義市(-九十八年)等。
中文關鍵字:珍貴老樹 , 行道樹 , 文化資產保存法
參考資料 程明修,珍貴樹木保護立法之研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2002羅華娟,凡走過必留痕跡--老樹保護的回顧與展望,自然保育季刊63期,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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