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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民族工藝獎」設置要點:
一、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創作優秀之工藝作品,以發展我國
傳統民族藝術,特設定本設置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傳統工藝包括下列五類:
(一)編織類
(二)雕刻類
(三)陶瓷類
(四)金屬類
(五)其他類
三、民族工藝獎得獎作品之遴選由下列機關、學校、社團以書面推薦,推薦獎勵之作品以
最近五年內完成,尚未獲其他獎勵者為限。
(一)中央及省(市)、縣(市)文教、觀光機構。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
(三)全國性藝文社團。
四、得獎作品之評定,由本會遴聘專業人士,組織評審委員會評審後核定之。
五、得獎作品之產生程序,每年八至九月份開始受理推薦,翌年三至四月份辦理評審事
宜,六月份公開頒獎及展示。
六、民族工藝獎每年辦理乙次,每年頒給第二條所列每類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各一名,
佳作五名;獲一等獎者頒給「民族工藝獎」乙座及新臺幣伍拾萬元,獲二等獎者頒給
「民族工藝獎」乙座及新臺幣參拾萬元,獲三等獎者頒給「民族工藝獎」乙座及新臺
幣貳拾萬元,獲佳作獎者各頒給「民族工藝獎」乙座及新臺幣壹拾萬元。前項各獎勵
名額,經評定無入選作品時,該獎勵名額從缺。
七、得獎作品可由創作人專案向本會提報推廣計畫,申請輔導推展,惟本會有優先推展權。
八、得獎作品如經主辦單位認為有典藏必要,創作人應義務提供,典藏所需經費得另議之。
以上「民族工藝獎」設置要點中所設置的五大類,即:一、編織類:包括竹編、藤編、草編、纖維編織等;二、雕刻類:包括木雕、竹雕、硯雕、石雕、玉雕等;三、陶瓷類:包括石灣陶、交趾陶、陶瓷等;四、金屬類:包括錫器、傳統鑄劍、景泰藍等;五、其他類:包括燈籠、木器、皮塑、漆器、玻璃雕塑等。所辦理的五屆以來,共頒發獎項114件,獲獎工藝家共79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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