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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生的四姑娘山驢友遇險救援中,四姑娘山景區管理局的2.6萬救援費用由政府承擔,9名登山者目前需繳納的費用包括500元罰款,及登協支付的-0元救援費。如果合理,是不是罰款太輕了呢?
5 個答案答案 1:
罰款輕重,我不好作評價,畢竟救援費用,本身也沒有一個收費標準。
游客遇險,本來就應該景區和景區的管理部門買單,這就跟在肯德基吃飯,從樓梯跌落一樣,就得發生地賠償。
至于-的造成的遇險,要景區提前警示,盡到監督義務,遇險后積極組織營救,按照警示或者門票上的規定進行責任劃分。
對于非旅游區,比如箭扣長城,或其他沒有開發的地方,遇到類似事故,產生的全部費用,由游客負權責,政府酌情補貼或者以對當地旅游局的罰款形式,減輕游客負擔。
答案 2:
政府買單當然不合理。不要把政府買單當成是理所當然的。在游客發生意外時,政府理所當然要想盡辦法去救游客,這是政府的責任,或者說是一種人道主義責任吧。但我們不能因為此,就說政府應該買單的。
如果游客-,那理所當然應該由游客承擔責任。這好比經濟學上講的外部不經濟。一個人抽煙了,其他的人都跟著抽二手煙一樣,應該罰的是那個抽煙者。
不要把政府的救援義務當成是買單的理由,這種想法十分荒謬。
答案 3:
這個事兒吧,個人認為,這錢政府出可以,但不是很有必要。近年來常常聽到看到這樣的新聞,就是因為游客-被困,然后我-干警等等努力奮戰不拋棄不放棄某某領導奮斗在第一線,最后終于營救成功。說實話,這樣的新聞看的有點煩。明知道有危險還要去-旅游,可以說他們在選擇旅游路線的時候就已經考慮過-的機會成本了。古語說“暴虎馮河”,空手搏虎,徒步涉水,去為了一些不值得挑戰的事情去冒險,這是一件很傻的事情。從人道主義來講,人命關天,全力營救是應該的,但是這個成本有納稅人出,對納稅人不公平。
答案 4:
規矩就是規矩,規矩定出來沒人遵守,出了事就把責任和善后歸在別人身上,那這個規矩要來何用?!救援是義務,但是救援耗費的是公共資源,是納稅人的錢。因為你-才出事,要花別人的錢去救你,本身就已經是一種社會福利了,你還要求對方用納稅人的錢賠償你,這是什么道理?!
答案 5:
不合理。應該是景區買單。畢竟是在景區發生的。在這政府掏錢掏的我們納稅人的錢,所以我們很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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