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文化藝術獎項是為了獎勵具累積性成就之杰出文藝工作者,給予獎項以茲鼓勵。政府為扶植文化藝術事業,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在1992年7月1日公布施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該法成為文化事業和藝術工作者非常重要的獎助法源。同時結合民間資源,共同創造優良的文化環境,文建會策劃辦理各項文化獎項,一方面鼓勵藝文界人士持續投入當代文化藝術的創作,另一方面則鼓勵企業及社會各界贊助藝文事業及活動,如:辦理「行政院文化獎」表揚對維護發揚中華文化具有特殊貢獻的人士、辦理「文馨獎」鼓勵企業贊助文化、辦理「國家工藝獎」鼓勵民間藝術傳承、舉辦「-文學獎」、及針對全國身心障礙者設立「文薈獎」等等。以「國家文藝獎」(原名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文藝獎)為例,便針對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五個類項,評選出具累積性成就之杰出藝文工作者,以獎項之榮譽肯定得獎者們在專業上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