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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感謝邀請!
節假日加班的人是應該給補償,發節日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又不給補償,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去舉報。相關部門應該對這類單位予以處罰。
實際上如果一個企業對員工有關愛,在節假日應該發放“過節費”。
答案 2:
不發那就是違法了,
答案 3:
這是我國法制體系整體問題的一個縮影。
我們都知道,我國的法制建設的問題在哪里?最大的問題不是法律條文的完善,而是執行力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公等現象是很嚴重的。我們都知道,節假日上班是要發加班工資的,但由于種種原因,許多單位都不按此執行。即使-都不被執行。有幾個問題,一是,如果真的執行,大家都會爭著加班,該讓誰加班不讓誰加是個難題。二是,我就不給你發,你去勞動監察部門去告吧,我不怕,我有錢我能賣通他們。三是你可以告我,但你以后不要來上班了。這都是經常出現的情況。
對于第一個情況,主要是對于行政事業單位,那么需要健全以崗定人制度,哪個崗位需要加班,這個崗位對應的人就加班。
對于第二種情況,加強對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不嚴格執法是要承擔責任的,這需要一個健全的監督機制來保證,需要這些部門的好壞去留由群眾說了算。
對于第三種情況,一要法律對勞動權的保障,你要炒我魷魚沒有充分理由你就別想,二是對工資議定的主動權,這可能還必須得通過真正意義上的工會來解決。
總結一下,實際上就是要建立健全一個勞動者保障體系,這個體系由一個有效的工會、一個有效的勞動監察機構共同構成。但這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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