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
分類: 財產安全
常識詞典
編輯 : 常識
發布 :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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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債務關系中,一些債務人為逃避履行法定義務,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惡意轉移財產,使債權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那么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是什么呢?接下來來為大家講解下吧。 對于認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以上就是有關惡意轉移財產的認定的常識介紹,希望可以對你有幫助,如果你還想知道更多關于惡意轉移財產這方面的常識,請到來搜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