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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禹時代,以祖先神崇拜作為維系其王權統治;而在商代,則以「帝」作為至高無上之神而令人敬畏;到了周代,則以君權神授思想與以「天道」來對人事加以賞罰;在春秋時期,人們以自身的努力企圖來克服社會的矛盾,并由此產生各種治世之說,即在當時的社會文化思潮上,產生了重人事而輕天命、薄鬼神的意識。在這時期的音樂生活上,音樂不在宮廷而是在民間,音樂不是禮的手段,而是情感的發抒,音樂活動形成了當時社會各階層的世俗生活的重要內容,所謂的禮崩樂壞」不過是從周禮的角度來看的,事實上世俗生活流行著音樂的活動。
修海林在其著作《古樂的浮沉》(1989,頁33)認為,音樂世俗化傾向表現得最突出的,可以說是鄭衛新聲對當時宮廷音樂的猛烈沖擊以及在整個社會上形成的一般潮流。從這種民間世俗之樂可以突出的反映當時音樂中「人道」精神的具體表現,亦即情感的力量大于倫理的力量,世俗的愉悅之情大于典禮的靜穆之情。先奏時人常以「繁手淫聲」來形容「新聲」的表現,可以了解其具有的嶄新的音樂表現技法、形式等風格特征,和激發人心的效果。這種追求視聽感官上的愉悅與享樂,也促進了樂器技術的發展,從曾侯乙編鐘的發現,我們可以將作為宗法文化的鐘鼓帶向世俗化的追求視聽享樂的另一種審美空間。鐘是周代的重器,是禮和樂的象征,歷史上記載周天子曾賜鐘給諸侯,但是到了春秋戰國就打破了這種禮制,不但鑄鐘可以逾制,而且可以把鐘當做是純粹的「樂器」,用于宴樂,用來贈人。小小的諸侯曾侯乙可以擁有這么大的編鐘樂團,也說明了樂器從上層的宗法文化向基層的民間過渡的趨勢。
春秋戰國時的音樂文化是一種百花齊放的現象,西周的禮樂被拋棄一邊;地方音樂抬頭,以鄭衛之音為首的新樂取代了西周的雅樂。周代音樂從鞏固政權出發,音樂的社會功能在政治的目的上;而鄭衛之音的世俗音樂,則在實踐上提出了音樂的另一種社會功能,即其娛樂性的方面,從下面的一段話中可以了解在這都邑中樂器使用的普遍情形:《戰國策.齊策》:臨淄甚富而實,其民無不吹竽、鼓瑟、擊筑、彈琴……。樂器從周代宗法文化下的遵循禮制,到世俗化的普遍作為娛樂之功能,可以明顯看出在表層的樂器形制、中層文化的音樂內容,以至深層文化對樂器的社會功能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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