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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一百六十條規定:「6歲至12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箵耍_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針對6-12歲之學齡兒童實施小學教育,小學教育機構為國民學校(簡稱國校,1968年改稱國民小學)。小學畢業後的教育為初級中學(簡稱初中),分公立、私立兩種,皆以聯考方式招生。
隨著1960年代經濟的發展,社會各界對於受教權之需求日益強烈,教育部於1968年公布「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將義務教育自6年延長為9年?!竾窠逃ā沟诙l規定:「凡6歲至15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蛊浣逃龣C構稱為國民中學(簡稱國中)。國中畢業後的教育為高級中學(簡稱高中)或高級職業學校(簡稱高職),非義務教育,1998年教育部公布實施「高中及高職多元入學方案」,以擴大提供國中畢業後的入學管道。
九年國民教育之實施,到了1986年(七十五學年度)國小畢業就讀國中的比率為99%;國中畢業進入高中、高職的比率,2003年(九十二學年度)為95%,高中、高職逐漸達到普及化。有監於九年國民教育之成果,1997年教育部推動「國中畢業生自愿升學方案」,為12年國民教育預作準備;2003年舉行的「全國教育發展會議」,決議「階段性推動十二年國民教育」,2007年行政院宣布逐步推動十二年國教計畫,內容包含13項子計畫(22個方案),截至2008年4月,已發布實施「加額補助經濟弱勢私立高中職學生學費及高中職優質化輔助方案」等16個方案。
中文關鍵字:義務教育 , 國民基本教育 , 「國民教育法」 , 多元入學 , 十二年國教
英文關鍵字 ,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 K-12 education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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