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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臺灣先後設有7所育嬰機構。1796年(嘉慶元年),嘉義地方士紳出面勸捐置業,在城隍廟左堂成立育嬰堂。道光年間,彰化知縣高鴻飛出面提倡,官紳合捐經費,以抄封叛產作為堂舍,收養貧不能養之女嬰。1854年(咸豐4年),府城富戶石時榮,自捐土地家屋以為堂所,又名養生堂。1866年(同治5年),林維源倡捐置產,在枋橋街(今板橋市)成立保嬰局,以收養擺接堡內之棄嬰。1870年(同治9年),淡水廳同知陳培桂首創由官紳合建的淡北育嬰堂,購買黃姓地基新造而成。同年,陳培桂又於竹塹(今新竹)城內龍王廟右成立育嬰堂。1880年(光緒6年),澎湖通判李郁偕等,向官紳廣募經費,改筑邵公祠為育嬰堂。金門亦設有育嬰堂,唯金門非屬臺灣府管轄。
收容棄嬰的機構除枋橋街名為保嬰局,余皆稱育嬰堂。研究者推測,自有房舍在堂內施行保育者稱堂;未有機構房舍,讓嬰兒於乳母家就養,僅撥補經費者則稱局。
育嬰堂未限定收養嬰兒之性別,然資料顯示被收養者絕大多數為女嬰,顯示除了經濟因素外,與傳統重男輕女的觀念有關。育嬰堂的收容能力相當有限,且常因經費不繼而中止暫廢,以致社會上仍有大量棄嬰,特別是女嬰。因救濟機構無法全部收容,或家長不愿意將棄嬰送往育嬰堂,民間溺女的風氣始終未能盡除。日本領臺後,育嬰堂大都被并入慈惠院或仁濟院。
中文關鍵字:社會救濟 , 清代 , 女權 , 治臺政策
英文關鍵字social relief , Qing period , woman's rights , Taiwan-governing policy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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