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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以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19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2000年修憲後,改經立法院同意)。依「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院采合議制,由獨立行使職權之考試委員組成合議性質之考試院會議,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各項考試權,并於作成決議後,交由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監理委員會等二部二會,分別加以執行。
依憲法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公務人員之任用資格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資格,更須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此外,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公務人員之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恤、退休、養老等,亦均屬考試權之范疇。因此,考試院雖名為「考試」,實即相當於掌理整體文官制度之「人事院」,因而與行政機關人事指揮之權限有所重疊。1966年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權總統頒布組織規程,設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統籌所屬各機關之人事行政,有關考銓業務,仍受考試院之監督,實質上將行政院所屬人員之管理權限移出。1992年修憲時,將考試權之范圍調整為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恤、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等事項。
中文關鍵字:考選 , 任用 , 銓敘 , 退休撫恤 , 保障培訓
英文關鍵字Examinations , appointment , qualification screening , retirement and compensation , protection and training of Civil Service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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