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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926年度,總督府的獎勵補助總計1,278萬圓,補助重點為使用機械制糖的制糖會社或制糖廠,其影響之一是:以臺灣人資本為主、部分使用機械的改良糖廍趨於沒落。制糖的農業過程(原料確保)為另一個獎勵補助重點,其意義在於以國家權力補助民間糖業資本力量的不足,驅使農民改變傳統的小農經營,以配合機械制糖廠的原料需求。
原料確保主要是實施「原料采取區域制度」,確立機械制糖廠對周邊原料甘蔗的獨買權,以及區域內砂糖的獨占制造權。該制度最早是因鹽水港廳為遏止制糖廠搶奪原料甘蔗而設立,1905年6月總督府以「制糖場取締規則」將原料采取區域制度納入獎勵保護的一部分,對受獎勵的制糖廠依其原料消化能力,在其周圍劃出特定區域,區域內的蔗農除非特別許可,否則必須將甘蔗出售給該法定制糖廠,制糖廠因此得以獨占區域內的原料甘蔗。但在農民可自由決定種稻或插蔗之下,一旦甘蔗豐收超過制糖廠的消化能力,若不全部收購,便可能招致農民罷種,導致翌年原料不足,或區域內出現甘蔗的強力競爭作物,制糖廠的經營便陷入不穩定。從明治末期制糖廠設置改良糖廍以消化原料甘蔗,以及1920-1930年代「米糖相克」現象,可見制度的局限。
市場保護主要是稅制上對臺灣糖業的優惠。1896年2月,日本政府對外宣布臺灣適用日本對外現行關稅法規,以生產粗糖為主的臺灣糖業因此受到日本關稅的保護。相對的,其國內的制糖業(精糖業)雖有1899年1月新條約實施,以及其後3次調升砂糖進口稅,逐步獲得關稅的保護,卻仍需面對外國精糖的競爭。
1911年7月日本完全廢除不平等條約,恢復關稅自主權,精糖業才受到關稅的完全保護。但日本的精糖業在經歷1909年「日糖事件」後,已漸為臺灣糖業資本所并購(精粗糖兼營),因此受到保護的對象,可說是以臺灣糖業為基礎的日本近代制糖業。
中文關鍵字:糖業政策 , 糖業改良意見書 , 「糖業獎勵規則」
英文關鍵字sugar policy , Modified Sugar Submission , the Rewards to Taiwan sugar industry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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