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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清廷給照的手續繁復,加上臺廈正口收取規費,偷渡之風轉趨盛行。1702年清廷采納臺灣知縣陳璸建議,實施單身渡臺政策。此議得到許可後,來臺的限制更為嚴格,偷渡更加嚴重。
官方奏準嚴禁偷渡的命令,最早在1718年,由閩浙總督覺羅滿保發布。此後配合禁止攜眷或搬眷政策,嚴禁偷渡的命令亦隨之重申。1721年朱一貴事件後,隨軍來臺的藍鼎元監於來臺數十萬移民不準攜眷,是亂源之一,而有開放搬眷之議。雍正、乾隆兩朝,廣東巡撫鄂爾達、巡臺御史六十七、福建巡撫吳士功,前後奏請放寬禁令,清廷因此數度放寬搬眷渡臺。然而1761年(乾隆26年)之後,清廷又恢復單身渡臺政策。1788年協辦大學士福康安平定林爽文事件後,奏請解除單身渡臺規定。自此,凡屬良民,無論是否攜眷,一律給照。不過向官府申請給照程序,仍太過繁瑣,故偷渡現象不絕於縷。1841年(道光21年)臺灣道姚瑩提到廣東南澳、潮州之人私自駕駛小舟至恒春登陸,再潛赴臺東開墾。1874年(同治13年)沈葆楨來臺辦理防務,招募開墾,給照攜眷的規定也同時廢除。至此閩粵之人欲移民臺灣者,不需經過地方官同意,可自由遷徙。
中文關鍵字:偷渡 , 正口 , 給照 , 攜眷 , 搬眷
英文關鍵字Stow away , legal port , given license , immigrate with relative , relative is received to Taiwan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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