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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制度的前身為勞工保險之失業給付。1958年制定「勞工保險條例」時,勞工保險的失業給付未被列為給付項目,但在附屬決議案中提到應盡早實施失業保險。1968年「勞工保險條例」第一次修正時被列為勞保的給付項目之一,失業保險費率訂為2%-3%,但并未付諸實施。
1987年勞工委員會成立後,失業保險制度的立法與實施再度受到重視,1990年代失業問題日益惡化,急待解決。1997年4月立法委員簡錫堦提出「失業保險草案」,失業保險制度的法制化進入緊鑼密鼓的階段。1998年12月28日公布「勞工保險失業給付辦法」,於1999年1月1日起實施,後歷經幾次修正;2002年公布「就業保險法」,以提升勞工的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
中文關鍵字:失業保險 , 勞工保險 , 失業給付 ,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英文關鍵字Unemployment Insurance , Labor Insurance , Unemployment Payment , Early Reemployment Allowance , Vocational Training Living Allowance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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