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防衛權的實際適用條件
分類: 應急自救
常識詞典
編輯 : 常識
發布 :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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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后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權利。那么無限防衛權的實際適用條件是什么呢?下面就跟著小編一起來看一下吧! 無限防衛權的實際適用條件 第一、主體條件應該包括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與防衛過當的主體相比,它不受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因為,無限防衛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那么,非受害人是否可以成為無限防衛的主體呢?這一點法律沒有做出說明。從立法精神來看,非受害人也應成為無限防衛的主體。因為,強化對公民防衛權利的保護,鼓勵公民積極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斗爭,是這次刑法典修改中正當防衛立法完善的指導思想,無限防衛權的設立,正是這種思想在立法中最強烈、最鮮明的表現。如果無限防衛的主體僅限于受害人,將會極大縮小無限防衛的主體范圍,不利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并且也有悖于立法精神。第二、對象條件必須是針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這一點毫無疑問。問題在于,無限防衛權只能針對“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形式,而“行兇”等暴力行為要構成犯罪,其行為人就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含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如果正在進行“行兇”等暴力行為的行為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那么防衛人是否可以對其行使無限防衛權呢?能夠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場合都是人身安全遭到嚴重侵犯或威脅的緊急時刻,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防衛人在防衛前必須了解侵害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無疑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更是荒謬的。因而在這種情況下防衛人當然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但如果防衛人明知“行兇”等暴力行為的行為人缺乏刑事責任能力,則不應行使無限防衛權,但允許行使一般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第三、范圍條件必須是針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體的說:(1)必須是暴力犯罪行為,一般違法的但未犯罪的暴力行為和犯罪的非暴力行為不在此限;(2)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此限,所謂人身安全,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權利等,完全針對財產性的不法侵害應排除在外;(3)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相當于該款所列舉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犯罪。即,無限防衛權所針對的侵害行為必須具有性質的嚴重性、強度的暴力性、形勢的急迫性。第四、時機條件必須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進行。這里的正在進行,是指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正在進行之中。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經被制服,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行為人進行的所謂“防衛”,應認定為事前加害或事后報復,不能認定為無限防衛行為。第五、主觀條件行使無限防衛權的防衛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識和防衛的目的。從正當防衛的理論看,正當防衛之所以被立法者視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不僅因為正當防衛在客觀上保護了社會利益,而且因為在主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護合法權益的意思,因而正當防衛具有主觀條件的限制。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作為一種特殊的防衛行為也不例外,它要求,一方面,行使無限防衛權的行為人已經認識到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對之不實行防衛,自身安全則會受到嚴重損害;另一方面,防衛人主觀上具有制止“行兇”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因而,在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出于故意侵害對方的心理實施侵害但客觀上與防衛效果偶合以及防衛人在防衛過程中防衛意圖轉化為犯罪意圖的情況下,致人傷亡的,由于缺乏主觀條件的限制,不能認為是行使無限防衛權。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了關于無限防衛權的實際適用條件的介紹,真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您要了解更多關于應急自救等相關內容請您多關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