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行政體系最基礎關鍵的設計,就是在一般地方自治行政體系中,設置跟原住民直接相關的行政系統,建立山地行政組織,這個行政組織的基礎就是設立30個山地原住民同胞聚居的山地鄉,以及25個平地人民聚居但是有很-例原住民居住的平地鄉。原住民行政的法源依據,最早是1951年-省政府頒布的「山地施政要點」,1953年省政府續頒「促進山地行政建設計畫大綱」,1963年省政府又頒訂「山地行政改進方案」。而修憲之後,1991年5月1日頒布憲法增修條文,正式將過去行政上的用語,正名為原住民,行政系統也正名為原住民山地鄉、原住民平地鄉。55個原住民鄉都是原住民行政體系,其行政區域,是參考日據時期稱之為「理蕃」的理蕃區域延續規劃而成,當時有別於-一般區域的平地街莊制度,全交由警察體系管理。1945年底到1946年春,經過-省政府的努力,劃編村鄰,建立鄉公所,社村辦公處及鄉民代表會,鄉長皆由原住民擔任(郭秀巖,1976,P.97-98)。
-目前有原住民山地鄉30個,可選出6名原住民立委,分別座落於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南投縣、嘉義縣、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等十二個縣之轄區境內,三十個山地鄉土地總面積合計達15,814平方公里,占-地區土地總面積36,000平方公里之43.93%。。細目如下表:
臺北縣:烏來鄉
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
桃園縣:復興鄉
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
苗栗縣:-鄉
臺中縣:和平鄉
南投縣:信義鄉、仁愛鄉
嘉義縣:阿里山鄉
高雄縣:茂林鄉、桃源鄉、三民鄉
屏東縣:三地門鄉、霧臺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
臺東縣:延平鄉、海端鄉、達仁鄉、金峰鄉、蘭嶼鄉
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
(許咨民,1997)
參考資料
郭秀巖,1976,〈山地行政與山地政策〉《中央研究院-學研究所集刊:40期》南港:中央研究院-學研究所。 許咨民,1997,〈-地區山地鄉分布概況及人口特性分析內政部統計處〉.moi.gov.tw/stat/topic/Topic104.-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