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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山地保留地到現在的原住民保留地,其基本精神,可以從最早的相關法令當中看出。
1948年公布的「-省各縣市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的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山地保留地系指日治時代因維護山地人民生計及推行山地行政所保留之國有土地及其他地上產物而言。」這項基本的精神,隨著法令的更迭依然保留於1994年公布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當中:「本辦法所稱原住民保留地,指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
簡言之,山地保留地是為了要保障原住民基本而又特殊的生活需要與行政需求而有的措施。其保障了原住民在保留地中,可以免賦地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所有權、租賃權以及無償使用權等土地權利。同時,非原住民不得取得保留地所有權。非原住民除少數例外狀態,也不得取得保留地的使用權。以此確保保留地所產生的利益可以確實地回歸原住民,并且避免原住民土地的持續流失。
今日的原住民保留地,分布在宜蘭、臺北、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嘉義、高雄、屏東、臺東、花蓮十二個縣市內的三十個山地鄉,二十五個平地原住民鄉鎮內。大多為標高400到1200公尺的山坡地,分布亦呈現出破碎不相連的狀態。保留地中,除蘭嶼鄉位於太平洋外,其他都位於-島的山麓地區。保留地的地利宜用標準,依行政院所核定之標準,宜林土地有70%,宜農土地有24%,宜牧土地有1%,其他土地有5%。
保留地的疆界位置如此分布,有其歷史淵源。在-,最早類似保留地的劃分方式,乃是出於完全不同的初衷而劃出的「番社」。
今天的山地保留地的的分布與概念,是來自於日治時期,-總督府將當時的國有林野依用途劃分成三個種類:「要存置林野」、「不要存置林野」以及「準要存置林野」。其中,準要存置林野占地196,444公頃,又稱為蕃人所要地,全部做為原住民使用與活動的空間。這也就是後來的山地保留地的前身。國治之後,將國有之「蕃人所要地」劃為山地保留地,然而臺東、花蓮、新竹等靠-地的日治時期蕃地區域,在改劃入平地行政區的時候,削減了一部份的保留地。在-五十六年的時候,省府測量-三十個山地鄉,六個平地鄉內的保留地,確定保留地的總面積為二十四萬六百三十四公頃。而在-七十六年至八十三年間,因應「還我土地運動」以及現實上保留地不足與流失的問題,分兩期重新增編與劃編保留地,總共擴編了一萬六千九百零六公頃的土地為保留地,成為今日原住民保留地的樣貌。
日治時代,蕃人所要地是全部歸為國有,僅提供使用與經營權。而國治之後,則是將其劃編為國有,再輔導原住民經營;并在取得耕作權、地上權與使用權一定時限之後,無條件取得所有權。然而,今日的保留地,相較於傳統原住民的生活范圍,已經縮小許多。今日的保留地多分布於山坡地,不利於開發利用。且現今的保留地,有40%的面積與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重疊;且有1.34%與國家公園土地重疊,均無法開發使用。截至-九十一年為止,原住民取得保留地所有權,僅占保留地總面積的20%不到。及至今日為止,國土發展與保留地初衷尚是一個有待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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