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數額
分類: 生活防騙
常識詞典
編輯 : 常識
發布 : 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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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是一種金錢數額類型的犯罪,不管是在對其立案偵查還是量刑處罰的時候都離不開對其非法所得數額的認定,那么合同詐騙罪的數額如何認定?接下來來為大家講解下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犯合同詐騙罪數額標準:數額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2、單位犯合同詐騙罪數額要求: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0000元至200000元以上的。立案標準的第1種情形,“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以上”,應當立案追究。這主要是指個人實施刑法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的五種情形之一,詐騙他人財物累計數額達到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立案標準的第2種情形,“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0000元至200000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對合同詐騙的數額,不能以合同標的數額來認定,而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財物的數額(既遂)或希望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未遂)來認定。但合同標的數額的大小反映著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第二,對于合同詐騙犯罪的共犯,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來認定其詐騙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的數額等情節,判處適當的刑罰。第三,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判處輕重刑罰的量刑情節,但不是唯一的量刑情節。犯罪數額未達到巨大的、特別巨大的程度,但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判處較重的刑罰。第四,將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騙取的物品折算成貨幣數額時,應以詐騙行為實施時該物品所處的價格體系中的實際價格為折算依據,有國家指導價格的,以指導價格折算;無指導價格的,以同類產品當時的市場平均價格折算。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合同詐騙罪的數額的知識,希望可以對感興趣的您有幫助,關于合同詐騙罪這方面的常識正在更新當中,如果您有興趣,可以持續關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