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與分公司的區別有哪些,成立子公司的好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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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 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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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與分公司,注冊企業究竟選擇哪種形式更好? 兩者有何區別及如何進行財務處理? 其實,子公司與分公司只是公司類型中的兩種不同形式,各有特色,關鍵是看您企業在實際業務運作中更適合或者說更匹配哪種形式。下面通過兩則案例分析來解答此問題。 【案例分析1】 基本情況 某集團公司準備成立甲、乙、丙三家分支機構。根據預測,在成立三家分支機構當年度的運營中,甲公司可獲得200萬元利潤,乙公司會虧損100萬元,丙公司會虧損100萬元。 問:該集團應該把它們注冊為子公司合適還是注冊為分公司合適? 籌劃分析 [方案一] 將甲、乙、丙三家分支機構注冊為子公司。 由于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其所得稅應當自動以獨立法人身份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那么甲公司盈利200萬元,當年應當繳納25%,即50萬元的所得稅,乙公司和丙公司均虧損100萬元,由于獨立公司的性質,乙、丙公司應該用未來5年的利潤彌補當年度的虧損。集團公司整體產生現金流出50萬元。 [方案二] 將甲、乙、丙三家分支機構注冊為分公司。 分公司是非獨立核算企業,那么集團就可以享受所得稅匯總納稅,在分公司匯總納稅的情況下,甲、乙、丙三家分公司加計之后,其利潤為零,出現了盈虧互抵的局面。這樣,三家公司當年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稅籌結果 將甲、乙、丙三家分支機構注冊為子公司,集團公司整體可以產生現金流出50萬元。而將甲、乙、丙三家分支機構注冊為分公司,三家公司當年則不需要繳納所得稅。所以,該集團公司適宜將甲、乙、丙三家公司設置為分公司。 特別提示 集團公司在設立分支機構進行決策時,會面臨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從公司總體利益考慮,分公司納稅有利于集團公司,但也并非絕對。子公司若設立在低稅地區或免稅地區,或者具有免稅項目,則子公司可以獲得免稅,但若是分公司性質,則不能單獨享受優惠政策。 企業究竟選擇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應該根據企業實際發生的狀況來選擇。分公司的經營風險一般要比子公司的經營風險更大。因為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從事對外活動,如果分公司管理不善,其對外簽訂的各種合同都由總公司來承擔。 【案例分析2】 基本情況 某總公司2011年在長沙設立一家子公司,其中,總公司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率,子公司符合國家規定的“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企業”,因而適用15%的稅率。2012年度總公司實現利潤2000萬元;子公司實現利潤500萬元??偣疽幎?,子公司稅后利潤的60%匯回總公司,40%自己留用,則2012年度公司的應納企業所得稅情況如下: 總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2000x25%=500(萬元) 子公司應納企業稅=500x15%=75(萬元) 子公司匯回總公司利潤額=(500-75)X60%=255(萬元) 匯總利潤應交納所得稅=225X(25%-15%)=25.5(萬元) 總公司總體稅收=500+75+25.5=600.5(萬元) 問:如果當初公司設立時將子公司設立為分公司,情況又會如何呢? 政策解讀 法律上認為子公司和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實體,因而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并入總公司賬上;而分公司和總公司是同一法律實體,其在經營中發生的虧損可以和總公司相抵。 籌劃分析 如果上述子公司是分公司,由于分公司和總司是同一法律實體,則由總公司將利潤匯總統一納稅: 總公司整體稅收=(2000+500)X25%=625(萬元) 稅籌結果 由于子公司與母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實體,可以獨立核算,在本例中設立子公司比設立分公司減輕投資者稅收24.5萬元(625-600.5)。這是因為子公司憑借獨立核算的地位有效地利用了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 子公司與分公司的主要區別 一、設立方式不同: 1、子公司由公司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應當符合《公司法》對公司設立條件和投資方式的要求。 2、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分支機構。 二、法律地位不同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三、受控制方式不同 1、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作出投資決策等方式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分公司的人事、業務、財產受總公司的直接控制,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四、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 1、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2、分公司由于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財務上統一核算,因此,其經營債務由總公司負責清償,即總公司以其全部財產為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五、領取的營業執照不同 1、子公司領取的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樣。 2、分公司領取的是營業執照,有負責人字樣。 子公司與分公司注冊流程 子公司和分公司注冊登記流程大體一致, 即先提供基本信息材料,然后查名,名稱核準后,登記材料簽字,工商審核,批準出照,刻章,最后客戶領取營業執照。兩者稍有不同的是:子公司需要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比例及認繳時間并要選定法人和監事,而分公司則沒有這些且提供的登記材料也稍少,注冊程序稍顯簡單: 一、子公司設立登記要求提供: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全體股東(發起人)簽署的公司章程。 4、股東(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5、董事、監事和經理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7、財務負責人及聯絡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8、住所使用證明。 9、《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10、承諾書。 1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2、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二、分公司設立登記要求提供: 1、《分公司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出示原件)。 3、公司章程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6、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件復印件(出示原件)。 7、分公司財務負責人及聯絡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8、《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9、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