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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
或許你想說的是舞蹈創作者的權益。我曾經接觸過很多國際一流的舞蹈藝術家,也在國內做過國際舞蹈節,發現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在把版權看的如此之重的外國人眼里,對舞蹈創作者的創作內容基本沒有-的意識。比如一個知名編舞要創作一個作品,對于音樂的版權是非常看重的,絕對不會像國內一樣隨便找點什么,而是肯定自己原創,即使是很簡單的一些效果聲。所以在這些作品里面,可能音樂的成本是最高的。而對于舞蹈的創作,他們會經常借鑒其他的作品,也毫不介意自己的作品被其他人借鑒,只要不是連音樂帶舞蹈帶燈光全部都抄襲然后署別人的名字,我估計他們也不會去想-。從我的理解看,如果說舞蹈的創作要有版權的保護的話,那么古典舞的每一個動作和橋段都不算原創,這就太可怕了,所以,舞蹈的著作權很難像音樂的著作權一樣很清楚地界定和交易。《千手觀音》的著作權,我認為原告不占理。舞蹈作為一種藝術形式,我覺得可能更類似于書法:你可以臨摹大家的作品賣錢,只要寫你自己的名字就行。下一篇:魅族早期最重要的 4、5 個決定是什么?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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